對方驗傷控傷害但非事實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501 次瀏覽地點對方家門口 對方先動手,然後自己反擊(自我防衛下)結果變成互打(現場無人證),由於自己覺得丟臉所以沒有驗傷,但家人、工作的同仁可清楚看到臉上的傷痕。 隔了2週左右,收到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才知道對方事後有去警局報案,並且有驗傷,但自己並沒接到警局通知製作筆錄之類,導致報案均以對方陳述為主,況且警方人員告知自己的資料是由對方提供(很納悶為何對方會有我們的資料並完成報案)⋯ 而調解當日,對方說去她家撞門還撞了幾次,然後打到廚房⋯,全部都說是自己打她,她沒動手。但事實只在門口起衝突,門是對方打開,而且自己臉上身上都有被對方用的抓撞傷 另驗傷單說到腦震盪、拿鈍器打對方,但自己並未拿任何東西⋯怎麼受傷也很納悶 最後兩方均以簽妥和解書也都宣讀確認,但對方隔日卻反悔不算數,調解會告知因對方是申請人,所以還未寄出前反悔有效⋯ 請問對方現在要不到錢要提告,但陳述非事實那自己請律師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