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滅時效起算日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178 次瀏覽
對方以強保法第14條以消滅時效拒賠,並主張所謂知悉有損害兩年內請求權的知悉起算日,是從最初發生車禍時為起算日而因此時效超過拒絕賠償,那麼如果我們以以下法規做為主張,是不是就有適用請求權了……    因為加害人主張所謂知悉有損害的知悉是從車禍當天起算,因此以時效已經超過消滅而抗辯……                                                                
 但本人看到消滅時效所說的規定,是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才是自行為時起算。                                          其起算方式,乃採取主客觀併立之立法模式,分別適用2年及10年之時效,即一方面保護請求權人之權利,另一方面使當事人之法律關係有完結清算之                                                                             因此被上訴人所說的是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才是自行為時起為起算日,但受益人並非怠於請求,而是不知可請求,且不知可請求應歸咎於保險人,及賠償義務人,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受益人不識字,也不會寫自己名字,當然更不可能知道可請求強制險,賠償義務人本來就有義務主動協助被害人的義務及道德,道義責任  ……                                                                                        參、爭點一: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
一、甲說(主觀說):須權利人知悉其得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期間始能起算。
(一)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判決:「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倘利益授受之雙方當人,均不知其利益授受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甚或誤認其法律上之原因存在,則須權利人知悉其得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期間始能起算。蓋權利之行使可被期待甚或要求而不行使乃權利依時效消滅之理由,若權利人不知已可行使權利,如仍責令其蒙受時效之不利益,自非時效制度之本旨。」
(二)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復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128條定有明文。亦即須權利人知悉其得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期間始能起算。蓋權利之行使可被期待甚或要求而不行使,乃權利依時效消滅之理由,若權利人不知已可行使權利,如仍責令其蒙受時效之不利益,自非時效制度之本旨。                                                                                       七、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相關實務見解如下:
(一)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85號判決:「雖上訴人亦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時間係82年11月15日,距被上訴人鄒慶滿於84年11月7日,其餘被上訴人於85年5月1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已超過2年之時效期間云云。                                                           惟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之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而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又知有賠償義務人之意義,乃不僅指知其姓名而已,並須請求權人所知關於賠償義務人之情形,達於可得請求賠償之程度,時效始能進行。查本件係連環車禍,案發時陳秋楠是否有侵權行為﹖尚不得確知。陳秋楠部分在刑事案件第一、二審法院審理時,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必須送請鑑定及覆議,始能斷定。是以被上訴人以上開車禍鑑定時間(84年5月3日)之後,為實際知悉行為人之日,迄至被上訴人鄒志賢等於85年5月1日起訴時,尚未逾2年時效期間,上訴人抗辯完成,自不足採。」,此實務見解明確作了有利於受害人之詮釋 。
e3208463用戶 發表於 2020/09/30 17:19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30 21:46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於理由中主張對您有利之法院見解,惟各法院有獨立審判之權力,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是以還是要看審理您案件之法官如何解釋法律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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