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說要po爆料公社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3630 次瀏覽之前身體不好看醫生男朋友拿錢出來,當下說要還他說不用,分手後來跟我要這筆錢,也說要拿現金給他,他不要 然後現在說手上握有我跟他借錢的證據,要po網公審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1.如果他真的po網這樣算是毀謗嗎?
之前身體不好看醫生男朋友拿錢出來,當下說要還他說不用,分手後來跟我要這筆錢,也說要拿現金給他,他不要 然後現在說手上握有我跟他借錢的證據,要po網公審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1.如果他真的po網這樣算是毀謗嗎?
對方威脅po文可能構成刑法恐嚇罪。如果對方真的po文,可截圖後提出妨害名譽罪章犯罪、個資法等刑事告訴,具體提告細節可將事實經過與律師諮詢
您好,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犯恐嚇等等刑事,可以考慮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 對方所為恐已涉及刑法恐嚇罪及妨害名譽等罪嫌,建議您保留證據存證,以利後續追訴。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您好: 1.對方要脅po文的行為,已有觸犯刑法恐嚇罪的嫌疑。 2.如果對方真的為po文的行為,亦有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等相關罪嫌。 3.建議將雙方之對話記錄或後續po文行為截圖,以利後續作為提告之證據。
您好: 1.對方說要公審您的行為已涉及以迫害您名譽的方式恐嚇您給付金錢,恐有涉及刑法346第2項恐嚇取財罪之責任。 2.如嗣後有PO網行為則可能再涉及刑事妨害名譽。 3.建議可將相關言論截圖存證,後續用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函嚇阻對方不法行為。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他跟你說要po網路公審就已經涉嫌恐嚇了,是恐嚇危害於名譽。這個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如果他真的po了,是有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三、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判決主文:「丙○○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判決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 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 加重誹謗罪。又按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 使人難堪之行為,而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 (三)欠錢不還僅涉及私德不能拿來公審: 參考判決「查被告吳o 薇與告訴人確有債務糾紛,已詳前述,惟告訴人有無欠錢未還僅為告訴人私領域事項,兼酌告訴人並非從事公共事務者,亦非屬公眾人物,則其是否未清償債務,即與一般社會大眾之利益無干,是被告2人此部分所指摘,顯僅涉告訴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揆諸前開說明,自亦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免責不罰規定適用之餘地」,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既然「欠錢不還」係屬私領域的言論,僅涉及告訴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不能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免責」。 四、建議你考慮約時間先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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