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20歲簽下的借貸書 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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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八大場所認識貸與人,於108年4月29日與貸與人借20萬,借貸人表示每個月償還1萬元零利息。
目前已歸還2萬7千元後來離開八大無力償還金額,中間有持續與借貸人聯絡表示無力償還,但借貸人沒有回應僅已讀。
借貸書於109年12月31日到期。
借貸書內容有填寫身分證號/住址/姓名及手印及第五條內容寫道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簽約當時未滿20歲,想知道這樣借貸人還能告我嗎?
1a725948用戶 發表於 2020/10/08 18:51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8 19:1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如果確實有自對方借錢,到期未還,對方當然可以提告維護權利,即使主張契約無效,既然有拿到錢,還是會構成不當得利須返還。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09 23:3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未滿二十歲所簽借貸契約效力未定。
    一之一,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原告為83年7月25日出生且尚未結婚,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於102年9月12日簽訂系爭契約時,原告
          為19歲,屬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被告訂立系
          爭契約之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
          認,或得原告成年後承認,始生效力。被告未舉證證明原
          告訂約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或得原告成
          年後承認,揆諸前揭規定及立法理由,原告與被告訂約之
          意思表示,應為無效。」。
    (二)是被告之父親既已表示願分期攤還被告積欠原告之款項,顯可
        認其確於99年間承認該筆債務存在,則原告與被告間之消費
        借貸契約,原處於效力未定狀態,嗣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
        認,該契約即溯及兩造簽訂該借貸契約時,發生效力,堪以
        認定。
    二、如經父母拒絕承認則會無效,只是這個還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二之一、如果對方單純主張借款又舉證不足的話對方是有可能敗訴,參考判決摘要如后:
    「且原告知悉被告未成年,並無民法第83條使
        用詐術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借貸契約
        自屬效力未定,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即陳○傑之承認後,始生
        效力。惟陳○傑已當庭表示不予承認(見本院卷第109 頁)
        ,是系爭借貸契約即不生效力,原告不得據此作為向被告請
        求給付之依據甚明。至原告是否已交付借款予被告乙節,因
        系爭借貸契約已無效,原告依此請求無據,尚無庸審酌是否
        已交付借款部分,附此敘明。」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591號判決
    三、二十萬元一個月要還一萬,這樣年息好高,對方可能會有重利罪的問題,只是你要不要告對方要先想清楚,畢竟你拿對方二十萬還的錢又少少的。
    四、八大是比較複雜,如果涉訟的話建議你考慮是不是要跟對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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