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下以和解,事後對方消失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246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10/8 晚上6點40幾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受傷,只有救護車當下處理傷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當下有報警,並坐有筆錄,但是在交警坐證下和解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無
五、事實經過:我行人走斑馬線,燈號是閃黃燈,對方左轉,燈號也是閃黃燈,附近有人看到車禍經過
車輛停在斑馬線上因是撞擊點,並無行車紀錄器,視線良好
六、問題:當下和解,是說讓他負責賠償修理手機費用,警方一直說和解需要確切金額,車禍當下他表現的很負責任,因此就象徵性讓他給附1000和解,但隔天人就開始不回訊,請問我是否能提出傷害告訴?或者其他提出告訴的方法
0d5a4a5a用戶 發表於 2020/10/10 00:21

5 位律師回答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0 00:24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若是當下所簽的私下和解,您仍得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但須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民事部分您得提起「履行和解契約」的訴訟。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10 00:30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您有受傷可以驗傷後提告過失傷害
  • 0d5a4a5a用戶
    發表於 2020/10/10 00:31
    請問是否要自行就醫,拿到證明,才能提出過失傷害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0 07:59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如果你有受傷的話才可以提告刑事。
    二、我摘要一則起訴書供你參考(法律上調解包括和解的成份):
    (一)又被告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
        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在卷,然觀諸其調解筆
        錄所載,僅略稱為車禍傷害糾紛,並未載明告訴人受有何傷
        害,且筆錄內亦無告訴人拋棄或撤回刑事告訴權等記載,顯
        見刑事過失傷害部分,並非調解之範圍,告訴人自得請求訴
        追,此有卷附之法務部(84)檢(二)字第1639號函文在卷
        可參,併此敘明。」
    (二)該案判決書記載「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又兩造雖已達成和解,惟被告僅給付部分和解金
        額5000元,其餘則雖已到期,惟仍未給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註:法律上調解會包含和解的內容,只是調解成立可為執行名義且依鄉鎮市調解條件規定,調解時表示不提告經法院核可者不能再告刑事但和解並無這樣的規定。最高法院是認為和解成立就算載明不告刑事事後也是可以告刑事。
    (四)關於調解時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不能告刑事乙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從而,本案告訴人於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後,仍為告訴,揆諸上開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即屬依法不得告訴之無告訴權人而為告訴之情形,其告訴既不合法,依法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98號判決)。
    (五)關於和解時載明不告刑事,後續不影響告訴權之原因,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再被告辯以伊當時就該傷害之事,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云云。然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所載情形不得告訴外,並無捨棄告訴不許再行    告訴之規定;又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亦有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六八八號及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九○六號判例意旨可參。本案縱依被告所述,被告及告訴人確達成和解,而認告訴人捨棄告訴權為實,然參諸前揭判例意旨,告訴人前開捨棄告訴,因非屬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範圍,故告訴人嗣提出之告訴仍為合法,本院自應就被告傷害犯行予以審理,被告所辯,亦非足採。」(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 易 字第 1957 號 判決)。
    (六)關於告訴權能否捨棄乙節有少數見解認為可以捨棄,但捨棄告訴權仍應向有權機關為之,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又縱告訴人有捨棄告訴之意,其行使方式亦未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故不發生告訴權捨棄之效果。告訴人嗣於103 年12月15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訴合法有效,本院應為實體審理」(此判決有詳細論證正反意見及學者見解,頗具參考價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簡 字第 103 號 判決)。
    三、驗傷單的部分如果是隔很久再去驗傷的話可能會被質疑這個傷與車禍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之一、你說有救護車處理傷勢,這個部分如果涉訟可函調救護車相關紀錄做為你有受傷的證據。
    四、除了救護車紀錄外,你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有傷呢?例如車禍後有沒有跟家人講,有沒有line之類的訊息?
    五、據你所述此次車禍似乎是小車禍,請斟酌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再決定是否提告。
    
    
                         
  • 黃采薇律師
    黃采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0 11:00
    回覆諮詢(516)、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124)

    您好,
    您得於6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除了診斷證明以外,亦可提出傷勢照片等作為證據。
    
    
                         
  • 廖慈怡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0 11:03
    回覆諮詢(24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您因對方過失行為受有傷害,得在車禍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就證據部分,您可提出傷勢照片、診斷證明書,並得於向警局申請相關事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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