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發生糾紛報警處理,遭警察傷害,提告求賠償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223 次瀏覽因與他人發生口角糾紛,經報案後警方前來制止,雖仍有互相吼叫,但雙方距離拉開已無任何肢體動作可能造成危害,警方卻又突然強硬將本人壓制在地並造成手部骨折,頸部扭傷和大腿挫傷及擦傷,並揚言再吵就以妨礙公務送辦,當下我表示已無危害何須壓制?雖有抗議警察執法過當但仍表示配合,警察在查驗身份後離去,事後到醫院掛急診,疼痛到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照顧,負擔上萬手術費及照護費,事後申訴求賠償派出所卻遲遲未回應,於是上地檢署提起傷害罪及執法過當訴訟,地檢署卻發回事發派出所調查,至今已過5個月遲遲無下文,是否告得成?又能再做些什麽伸張自己權益?當天情形由攝影機拍到及錄音證據,證據已明確需要調查這麼久嗎?檢方警方是否護短且在拖延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