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幼兒園老師,我接案發這位孩子是108年8月1日起...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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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幼兒園老師,我照顧這案發孩子時間為8月1日起,案發是在8月8日星期四下午4:00-5:13分,當時有兩位孩子坐在我正後方,案發的孩子是坐在我的右正後方,兩位孩子在玩耍中摸了我的腳,我坐在前面面向監視器的,我是用我的右手垂直輕輕從我的右邊像揮手,招手的方式告知孩子,摸我腳的動作讓老師不舒服,請不要在摸了,之後案發的孩子接著玩旁邊的櫃子,我擔心此孩子手會夾到,同樣的我也是用我的右手輕輕的垂直從我右邊像揮手,招手的方式制止孩子玩櫃子,孩子依然不聽,還是繼續玩,於是我同樣用我的右手輕輕的垂直從我右邊像揮手招手的方式再次制止了一次,連摸我的腳,與玩櫃子等我共制止了3次,之後兩位孩子就自己玩自己的,玩得非常的開心,我當時是在幫另一位女生綁頭髮,所以我並未轉身制止,我人是面向前面,只用右手輕輕垂直的方式像後揮手,招手的動作做為制止的動作,當時時間是4:00-4:30左右,之後我快到5點的左右與案發這位孩子的媽媽正在通電話,報告孩子今天在學校是否有感冒的症狀發生案發的孩子依然在坐在我的正右後方,,當通完電話時時間大概5:10左右,我通完電話坐下休息時,坐回老師的原位面向教室門口,此時因老師的位子面對的方向有改變,但兩位孩子的位子是沒有移動及改變的,只有單單老師位子面對的方向改變而已,因此案發的孩子此時的位子方向就是變成在老師的左手邊,就在此時此案發孩子主動告知我⋯他的左手中指與無名指中間會痛,我便請他把手放在老師左腳的大腿上,好讓我看清楚並檢查清楚案發孩子手的傷勢,我看了一下傷口是在案發孩子左手的中指與無名指中間有一個大約0.2公分的一條小傷,就好像是指甲去扣的般的傷口,,我反問孩子⋯寶貝您手怎麼了?孩子沒有回答,我接著問⋯寶貝您這是在哪裡用到的,孩子回答⋯在家裡用的,我又問⋯寶貝那爸爸媽媽知道嗎?孩子回⋯爸爸媽媽不知道,我又問⋯寶貝那你要擦藥嗎?孩子回⋯要,於是我拿了口袋中的小護士幫孩子擦了藥,擦完藥之後,我立即拍照傳給媽媽,並告知我剛才問孩子傷口的事,結果媽媽表示孩子早上刷牙時手是沒有看見傷口的,於是媽媽懷疑孩子是被我傷的,案發當天是108年8月8日星期四,也就是88節當天,媽媽跟我通完電話後我們再次見面是放學媽媽親自來接孩子的時間,大約是晚上5:50-6:00之間,媽媽來接孩子時是我親自將孩子交給媽媽手中,並再次告知媽媽孩子主動告知我他手受傷的事情,以及我發現孩子手受傷時與孩子之間的對話,還有處理(擦小護士)的整個經過,告知完媽媽後,媽媽只是簡單跟我對話幾句,其他媽媽並沒有在表示也沒有多說什麼,之後便就帶孩子離開學校了。
此位家長再次跟我聯絡是時間是晚上8點,我已下班,媽媽是用LINE的資訊軟體傳訊給我⋯⋯一開口就是直接告知我說⋯⋯如果我今天不出面處理此件事情,她就要聯合其他群組的家長ㄧ起來告發我,我看了訊息,我心中很納悶,不知道此位媽媽要告發我什麼?所謂聯合告發我什麼呢?看完訊息後我便開始ㄧ直打電話給此位家長,但家長ㄧ直在電話中,我大概打了20通電話,才聯絡上媽媽,媽媽便以孩子回家後不開心的理由來質問我,並明確的指責我說⋯孩子回家後表示有被我處罰,就因我處罰才讓孩子不開心,回到家裡還是不開心,同時手受傷的事件,也是因我的處罰而發生,而出現的,其中對話中並有口出惡言,同時也批評到我的家人,通話中也有人身攻擊的話語出現,(因我看到媽媽訊息中提到要聯合其他群組家長一起來告發我,讓我心裡感到害怕,恐懼,擔心,焦慮,不安,還有恐嚇的意味,我為求自保,因此我在與媽媽對話中全程錄音,對話時間長達1小時)
另外,案發當晚此家長並沒有帶孩子去醫院做驗傷的動作,因案發當天是為108年8月8日星期四,隔天是8月9日颱風天,依照行政人事局公告⋯新北市108年8月9日受颱風引響停止上班上課ㄧ天,在隔天是週休二日,於是到了108年8月12日星期一家長才到學校來要求要看監視器,相對的,家長在看監視器畫面中也看到我右手垂直輕輕向我右邊揮手,招手的畫面,於是家長一口咬定那傷口就是被我右手垂直輕輕向我右邊揮手,招手,那3下所傷的,ㄧ氣之下去警局告我傷害!
警察隔天要我去做筆錄,因傷口很小,有如指甲扣到那樣,警察有跟我說,這應該是告不了傷害,因我垂直輕輕揮手,招手的方向是右邊,但案發孩子受傷的是在左手的中指與無名指中間,而且在案發孩子手指受傷的照片中,孩子自己本身左手的食指就有斷一截的指甲所留下的痕跡,且這斷一截指甲的痕跡不是用指甲剪所剪出來的痕跡,而是像用嘴巴牙齒咬或手指用拔的,或者是在做其他事情時刮掉指甲的痕跡,因此警察初判有可能是孩子自己誤傷了自己的左手中指與無名指中間的傷,但家長不採信警察給的建議,執意要對我提出刑事告訴⋯⋯我因而被此家長告我⋯控告我傷害罪,就在看完監視器也就是108年8月12日的隔天108年8月13日我的小孩因發燒家中無人可以照顧,因而我於108年8月13日,向學校請假ㄧ天,此位家長也就是在108年8月13日於半夜凌晨12:10-3:00間也就是在108年8月14日凌晨12:10-3:00間向板橋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正式向我提出⋯傷害罪,就在當日108年8月14日凌晨12:10-3:00間學校告知我,我因被家長提出刑事傷害罪,現在我有官司在身,不方便在留任於貴園所擔任教保員乙職,同時學校為顧及學校校譽因此解雇我,我從108年8月14日起就這樣突然被告知我必須被迫離職,我的孩子原本也是在此學校就讀,因我官司在身,我還在也被迫離開學校,不能再繼續就讀,我大女兒原本也是在此學校打工賺錢,也因我被告官司在身⋯⋯傷害罪,同時ㄧ起被學校告知被迫離職,這個⋯傷害罪⋯⋯足足引響到我的工作,我工作賺錢的權益,以及我長達27年幼教工作的身崖都因為這個官司而毀了,還有附加我孩子就讀的權益,我女兒打工賺錢的權益,我們全家3人應有正常生活,正常工作,正常讀書的權利,同時家庭也陷入經濟危機的狀況,我有試著要政府有關單位要申請急難救助金,或失業補助金⋯⋯等,我的資格都未符合,所以現在家庭經濟狀況陷入困境,所以我想請問律師⋯如果這傷害罪因罪證不足不起訴,我可以如何向此位家長提出⋯反誣告、毀謗、傷害他人名譽,恐嚇、人身攻擊,出口惡言,經濟上、工作上,精神上⋯⋯等等民事賠償呢?
ca759101用戶
發表於 2019/08/24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