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之間侵佔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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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親在三月時候燒炭自殺,有傷及腦幹,在住院治療以及復健期間,我的阿姨扣住我媽所有財物,在6月底時候,才在派出所跟我點交母親所有完畢,我在我母親失智癱瘓期間,有動用過我母親存款八萬八,並全數將八萬八拿給照護中心,安排我母親入住復健,在我母親康復有意識時候,我有告知過她這件事情,她也在第三人第四人面前,說出她要將所有存摺以及黃金和保單及其他所有物品暫時委託我保管,也說過動用她八萬八將她送至照護中心復健是非常正確之行為,卻在我阿姨告知我母親,她要想辦法告到我坐牢之後,毫無預警在9/21串通我阿姨和我親妹妹,以我親妹妹名義像我提起侵佔之罪名,在提起侵佔罪告訴隔天9/22才叫我快遞她的東西給她,我在當下馬上叫她過來拿,並告知貴重物品沒有在快遞的,如果她堅持要快遞,黑紙白字簽名蓋章同意承擔快遞途中所有損失以及遺失,她皆不願意,開偵查庭時候,檢察官有告知原告,要告人搞清楚法律再來提告,不要亂告,叫我們自己私下找調解委員會並且案件要移轉民事,後面書記官有來電說,如果沒有約調解,那案件就會進入偵查,我現在不想再負保管義務,我可以將母親所有物品送至派出所嗎?我會被起訴侵佔罪名的機率大嗎?
373cb8cd用戶
發表於 2020/10/18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