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日本人跨國告了加重誹謗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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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是被告加重誹謗罪,原告是實驗室認識的日本人(現已回國),原告在 Twitter 上匿名以日文公開發布了他一些私德不好的事,但因為是匿名,所以一般人不會聯想到是原告,而被告則在 Twitter 運用原告已停用的帳號 (Twitter 可以申請使用停用的帳號名稱),並以此公開這些事為原告所做 ,原告發現後送案到東京檢察局,調查被告的電信商查到 ip 後,東京法院轉交至台灣檢察官偵查,原告委任台灣律師來處理。目前第一次偵察庭已結束,在庭上給了一些證據,也就是證明這些內容是原告之前就已經公開的。但因原告是日本人,當此事被揭發後,認為相當嚴重,被告在第一次偵查庭有承認所為,並感到抱歉。原告進而要求和解金一百萬(宣稱日本請律師很貴等等),因實在不合理便沒有答應。
問題:
1. 下次偵查庭如何準備應對較好?目前看來很難和解
2. 假使和解未果,如何提高獲得緩刑的機會呢?
3. 上偵查庭時被告有提供書證給檢察官,內容為犯案動機及相關電子證據證明發布的內容為真實。書證是被告自己寫的,檢察官拿回去會作為參考詳細調查嗎? 還是要請律師寫訴狀才願意受理被告的辯詞?
4. 假使仍有認為陳述不完整的部分,是否需要補充答辯狀呢
5. 假使對方又告民事,會與刑事的結果相關嗎?還是會因為對方是日本人,根據物價等等,還是產生相當高的賠償金額呢?
8635b5fd用戶
發表於 2020/10/19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