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能提前叫孕婦員工待產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047 次瀏覽
我預產期在今年10/29
老闆在8/23下午告知我因覺得管不住我並不做房務工作而辭退我
並不給我產假兩個月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

那我是位孕婦,房務工作本屬於勞力搬重物,所以我怎麼可能答應老闆此工作,所以我合理懷疑老闆是惡意資遣我並不給我後續婦女保障

那我想詢問
1.我是否直接去勞工局調解?我要要求恢復勞雇關係,老闆能拒絕嗎?拒絕理由能是什麼?
2.老闆有權利讓孕婦員工提前待產嗎?還是是我衡量自身狀況後跟老闆申請提前待產請產檢?
3.那在我請產檢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老闆能不給我年終獎金嗎?
4.老闆在應徵期間有答應給三節獎金,但今年6月端午獎金並沒有一位員工拿到,此福利能爭取嗎?
860320be用戶 發表於 2019/08/25 08:32

2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5 10:24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1)可以,且宜盡快。
    (1-2)雇主可能會拒絕。
    (1-3)表面理由大概會說你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工作規則之類的,背後的實際理由大概是你無法如同一般員工提供勞務。你除了主張自己沒有犯錯之外,可質疑雇主有懷孕歧視而違法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8條之1)。
    (2-1)沒有,雇主只能建議勞工請假休養。
    (2-2)如果有安胎需要,由醫師開診斷證明,可向雇主請安胎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3)不一定,需視年終獎金的性質以及有無設定發放條件而定。
    (4)如果你能證明雇主有承諾發放三節獎金、至少發多少錢,有機會依雙方約定追討。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5 11:55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您好,雇主行為已涉及違反勞基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得對雇主做出裁罰,您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及調解,以下針對您所詢問事項為回答,但仍建議您將本案相關事證提供予律師,由律師評估後續細節事項應如何辦理,以及是否對雇主違法解雇行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1、雇主因您提出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而違法解雇您,建議您可蒐集相關事證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地方縣市政府提出調解申請。如果雇主確實因您所提出之要求為由而將您違法解雇,嗣後亦不願回復雙方勞動契約關係,於調解不成立後,建議您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以維護自身相關權益。
    
    2、建議您透過醫生評估,從預產期推算應於何時向雇主提出請產假最為合適,且原則上您為孕婦,懷孕期間身體狀況您最屬知悉,雇主當然不得強制您應於何時請產假,否則即失去請產假是為了讓您能夠在分娩前後獲得充分休息、調養之目的。
    
    3、關於「年終獎金」、「三節獎金」之性質,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通常均認定屬恩惠性給與,也就是雇主得衡量公司實際經營、獲利情形決定是否發給,但如果雇主在勞動契約內容當中,已明確約定會發給年終獎金(如:保障員工每年可獲得相當於14、15個月月薪...)、三節獎金,此時您就可依照契約內容向雇主請求。至於產假期間,如您受僱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4、提醒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符合相關法定要件,您仍可依就業服務法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雇主若不准許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您仍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並得對雇主為裁罰。
    
    如有相關細節事項尚未釐清,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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