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基本工時如何計算,超過基本工時是否應給加班費?

勞資糾紛 工時問題 616 次瀏覽
律師您好

今年8月份 我的女友工作的公司只給了8天休假,領到的薪資是3萬,薪資明細中沒有加班費的款項。
到了9月份公司一樣給了8天休假,明券班表有記載加班0.5小,薪資依舊是3萬元薪資明細多93元加班費。10月份就變成10天休假,公司稱說是因為中秋國慶連假所以休10天。

想問律師,基本工時如何計算?什麼情況算是超過基本工時?是否超過了就應該要給加班費?
如果勞工向資方要求出示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是合法的嗎?
7a06ad49用戶 發表於 2020/10/22 01:09

1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22 08:38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周正常工作時間40小時、每日8小時;每周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
    原則上,超過上開時間,即屬加班,每日加班不得逾4小時,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請求出勤紀錄、工資明細並不違法;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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