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日期超過,要求退款,貨品權益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282 次瀏覽
您好,想請問報價單上有寫到用印回傳後視為雙方合作正式合約,
在雙方確認並正式付款後,除違約外不得退款,交貨日期為材料費50% 支付完成後,45天交貨。
(預定商品2000組,訂金於6/23給付,8/8完成出貨)
但對方超過交貨天數,儘管催促也一再拖延,最後在10/6交付505組貨品
這樣我方能要求退還訂金及損害賠償嗎? 貨品須退還給對方嗎?
對方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edcdaad5用戶 發表於 2020/10/23 14:50

2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23 15:06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如果對方繼續履行,你們仍同意,可以請向對方請求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
    2.如果你們已經不需要對方交貨,希望解除契約者,可以先發函限對方於合理期間內履行,未如期履行者,再向對方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返還訂金。
    3.另解除契約須退還貨品予對方。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23 15:12
    回覆諮詢(21633)、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0)

    感謝律師回答
    針對對方違約,造成您的損害部分,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賠償。如對方遲延交付已達到解約程度,則可以向對方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的金額,解除契約後您有返還貨品的義務。
    
    
                         
  • edcdaad5用戶
    發表於 2020/10/27 11:08
    律師,您好 想在請問對方在交付貨款日超過後,才出貨給我方,並說在需交貨期限內我方無催貨或取消訂貨,要求我方付足尾款,若我方不付尾款會有法律責任嗎? 對方會因此有權對我方採取甚麼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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