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日期超過,要求退款,貨品權益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282 次瀏覽您好,想請問報價單上有寫到用印回傳後視為雙方合作正式合約, 在雙方確認並正式付款後,除違約外不得退款,交貨日期為材料費50% 支付完成後,45天交貨。 (預定商品2000組,訂金於6/23給付,8/8完成出貨) 但對方超過交貨天數,儘管催促也一再拖延,最後在10/6交付505組貨品 這樣我方能要求退還訂金及損害賠償嗎? 貨品須退還給對方嗎? 對方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您好,想請問報價單上有寫到用印回傳後視為雙方合作正式合約, 在雙方確認並正式付款後,除違約外不得退款,交貨日期為材料費50% 支付完成後,45天交貨。 (預定商品2000組,訂金於6/23給付,8/8完成出貨) 但對方超過交貨天數,儘管催促也一再拖延,最後在10/6交付505組貨品 這樣我方能要求退還訂金及損害賠償嗎? 貨品須退還給對方嗎? 對方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1.如果對方繼續履行,你們仍同意,可以請向對方請求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 2.如果你們已經不需要對方交貨,希望解除契約者,可以先發函限對方於合理期間內履行,未如期履行者,再向對方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返還訂金。 3.另解除契約須退還貨品予對方。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針對對方違約,造成您的損害部分,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賠償。如對方遲延交付已達到解約程度,則可以向對方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的金額,解除契約後您有返還貨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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