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樓管理條例第21條及第49條,以及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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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費依規約規定如下:「按月繳交社區管理費,其費用為?元,依戶數每月為單位收取費用,採季繳方式,一次繳交三個月」。請問:
1. 條例第21條的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若規約有註明一期為一個月,但為收取方便,採季繳方式,一次收取三個月(三期)費用。當住戶過繳費期限(每季第一個月月底),經催繳,住戶在第二個月月底還是未繳,管委會可否在第三個月依該條例進行法律程序?
2. 若社區規約註明一個月為一期,但採季繳關係,被認定一季才是一期的話,就不符合條例第21條的逾二期。但由於社區管理費收得非常“剛好”,如果有幾戶遲繳,是有可能影響社區運作的,所以可否在區權會決議第21條的“達相當金額”為積欠管理費達2個月金額?否則逾兩季才能走法律程序的話,社區事務運作確實會受影響。
3. 管理費用於經常性支出;公共基金用於計劃性、重大修繕或改良。這樣的理解對嗎?
4. 公共基金適用條例第21條及第49條第六款;管理費僅適用條例第21條。這樣理解對嗎?
05ec04f7用戶
發表於 2020/10/23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