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遣费和离职缴交资料问题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792 次瀏覽
公司4.14日已財務虧損為由資遣員工,4.14-24日為預告期,公司注明預告期間無需上班,4.14日雙方已就資遣雙方協議簽字,離職證明離職清單和資遣費預告期工資剩餘工資也已注明總額,並確認在固定發薪日5.10發放,4.14到4.20日期間公司要求補交個人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因已離職,覺不妥,入職和在職期間也未要求提供,詢問原因公司告知補充員工資料,但是詢問其他離職或在職員工並未要求提供,後公司多次聯繫我,並多次語帶威脅,告知還在預告期間還是本公司員工如果不繳交以上所述資料,將影響員工權益,併發律師聲明給我告知4.23號之前不提供,將扣除資遣費或其他權益,該公司是否有這個權利?
33853141用戶 發表於 2020/04/21 17:30

1 位律師回答

  • 孫全平律師
    孫全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1 21:24
    回覆諮詢(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所述,雖公司已通知資遣您,資遣預告期間為4/14-24,但目前您與公司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公司在4/24前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將您解雇,若依勞基法第12條解雇,公司是不必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以及資遣費的。但若公司並非表示要依勞基法第12條解雇您,則公司並沒有扣除您的資遣費之權。
    依您所述,公司要求您提供學歷證明,如不提供將解雇您,在此,縱使您不提供學歷證明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屬於締約時虛偽表示,公司解雇符合勞基法第12條之要件仍為公司應負責舉證之事,且此解雇之理由可能有違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單純以您提供的資訊,公司應不可憑此解雇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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