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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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企業商務 醫療事故 稅務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網路新創 行政訴訟 婚姻.監護.家事 不動產.土地 大陸事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勞動問題 智慧財產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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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5 回覆
    1691 觀看
    我是詐欺告訴人,最後審判結果是公訴

    您好,白話言之就是案件從檢察官手上,轉由法院處理,之後您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注意時效問題,否則對方會產生抗辯權)。 另,若您想知道案件進度,可以致電該案書記官詢問,謝謝。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20 09:53
  • 2 回覆
    1387 觀看
    社區鐵捲門砸中頭部

    您好,您可以先去驗傷然後提告過失傷害(如有監視器畫面等請保全好,避免被刪除),另亦可去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20 09:49
  • 3 回覆
    3729 觀看
    商品缺貨 賣家不退款

    您好,依您所述應屬通訊交易,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對方退款予您,同時也去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若之後對方主動退款時,再撤回申訴即可。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2021/02/20 09:45
  • 5 回覆
    2512 觀看
    後母未履行夫妻義務分居數年,於父親過世後要回來分一半遺產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 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4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配偶之應繼分部分: (1)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3.喪失繼承權事由部分: 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2021/02/18 07:21
  • 2 回覆
    843 觀看
    恐嚇

    您好,您並未完整說明您的問題(本網頁無法貼圖),建議再重新發問一次或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8 07:07
  • 5 回覆
    1501 觀看
    網路詐欺

    您好,賣家之行為究係債務不履行或尚有可能構成詐欺,建議提供對話紀錄等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8 07:03
  • 4 回覆
    924 觀看
    是否能退差額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除契約有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或法律有規定得終止租約,或雙方另行協議終止租約外,原則上應按原契約條款進行。 綜上,如有疑問,可以提供租賃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8 06:53
  • 3 回覆
    1708 觀看
    滿14未滿18,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對方有三聯單並堅持提告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本案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2021/02/17 12:42
  • 3 回覆
    1124 觀看
    簽訂契約問題

    您好,可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7 12:40
  • 3 回覆
    902 觀看
    權狀遭扣押

    您好,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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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5 觀看
    公然汙辱

    您好,可以提告。
    2021/02/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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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9 觀看
    公然侮辱

    您好,如果非屬私訊的話,應可截圖提告公然侮辱。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5 09:55
  • 1 回覆
    817 觀看
    借錢的未滿20,卻有年滿20保人一同簽名

    您好,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應屬效力未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若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應屬無效(發票行為應屬單獨行為)。 另,B簽名部分可能要看情況,是否係立於保證人之地位,或共同借款人、發票人。 又,原則上雙方簽名後即須受到契約之拘束,所以要主張只還本金而不還利息,恐有難度,但如果利息有過高之情況,超過法定利率之部分(目前為年利率20%,新法施行之後為年利率16%)應無請求權(新法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惟以上僅係簡單分析,具體情況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021/02/1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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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4 觀看
    私訊罵人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私訊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刑事);至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民事),依您所述,對方尚須舉證證明所受之損害為何,您才需要賠償。本此,您可以不用這麼擔心(且對方應僅係嚇唬您而已,未必會真的提告)。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21/02/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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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觀看
    保全收到點召令欲請公假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規定向公司主張公假,若無法解決,則可向勞工局申訴;惟若本來即係休息日或例假,除與雇主另行協商給予補假外,應無法轉為公假。 本此,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現已改為第43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2021/02/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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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0 觀看
    網路上謾罵和公然侮辱

    您好,可以截圖報警提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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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1 觀看
    遊戲內被罵祝你全家確診,請問這個可以向對方提告嗎?

    您好,您非捏造事實而提告,尚不會成立誣告罪,請不用擔心。 PS.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又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即誣告罪之成立,...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例意旨參照)。」
    2021/02/1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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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71 觀看
    寫起訴狀,但不知道被告的地址 電話該怎麼辦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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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8 觀看
    網路的名字跟真實姓名不一樣可以提告毀謗或公然侮辱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仍可以截圖後提告試試,若您有疑問,可以提供該截圖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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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觀看
    網絡遊戲被無故封鎖帳號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02/11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