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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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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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網路新創 遺產.繼承.贈與 醫療事故 稅務 企業商務 智慧財產 不動產.土地 婚姻.監護.家事 車禍事故 行政訴訟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大陸事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勞動問題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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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055 觀看在學校遭受老師暴力對待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向學校申訴或向人本教育基金會申訴試試。又,您可以請隔壁班老師協助您處理本案,畢竟該老師是當下第一個接受您求救之人,其雖未實際看到案發經過,但或許有聽到您們間之爭吵,也有看到您驚恐求救之表情,應可作為證人,協助作證。 至於其餘細節,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09 08:50 -
4 回覆1284 觀看2021/01/07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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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122 觀看2021/01/07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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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169 觀看公司登入私人line 訊息被下載 是否侵權?
您好,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2021/01/07 07:54 -
3 回覆773 觀看2021/01/07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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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689 觀看2021/01/07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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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904 觀看2021/01/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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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3567 觀看請問支付命令,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會怎麼處理
您好,若債務人有詐害債權之情事,可以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又,若於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對方仍有脫產之情事,可以提告損害債權罪。 綜上,建議先取得執行名義(如聲請支付命令等)後,再去查詢對造之財產。 PS. 民法第22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4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2021/01/06 09:18 -
2 回覆3364 觀看機車被刮傷毀損,但是報警調閱監視器沒拍到犯人
您好,刑事方面可以提告毀損;民事方面可以提告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相關之損害(亦可於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於偵查階段請求轉介區公所調解)。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06 09:11 -
2 回覆1447 觀看中低收入戶
您好,這可能要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依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9款之規定,經訪視後將該人口(前妻之女兒)排除,始能申請。 蓋,父母子女關係無法任意脫離(縱事實上已無聯繫亦同),子女本有扶養父母之義務,故您所述之情況應係被查到您父親前妻之女兒仍有在工作,可以優先照顧您父親,而不需要國家之介入(給予中低收入戶之補助)。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提供相關之公文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06 09:08 -
4 回覆2972 觀看幾乎沒聯絡的媽媽及外婆過世,債務繼承問題
您好,是否需要兩個都辦理拋棄繼承,可以參考前面許大律師所言。 另,拋棄繼承係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開始計算三個月,所以您如果係最近才接獲通知者,則應從您實際知悉時開始起算。 又,如果有部分資料欠缺,可以先於拋棄繼承期間內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若離三個月期間屆滿還有一段時間則可以用寄出的,但如果沒剩幾天了,建議親遞法院較為保險),之後再告知書記官狀況,補件即可。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2021/01/06 08:54 -
2 回覆1324 觀看2021/01/05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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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907 觀看前女友在一起時候給一台筆電 幫忙買點數
您好,可以看一下是否留存相關之對話紀錄,或有人可以當作證人,證明當初對方是贈與給您的。初步看起來僅係民事糾紛,但還是要小心一點,否則被提告侵占等罪。 詳情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05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