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不還找不到人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144 次瀏覽
我的朋友於今年1/21跟我借三萬元,原本承諾1/22會全額還款,但最後只還了一萬五千元,最後在協商下,她又承諾每個月償還五千元至將尾款償清為止,但她只在三月份左右償還一次五千元,之後四月五月六月我都有詢問償還事宜,但對方總是說自己有困難,到現在十一月了,對方直接避不見面連絡不到

想詢問一下,我有保留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那我可以怎麼去催討這筆錢呢?支付命令或是存證信函哪個會比較好?還是需要直接民事訴訟?但我沒有對方的地址之類的資料,可以怎麼處理呢?
a8621fdf用戶 發表於 2020/11/13 02:49

5 位律師回答

  • 錢仁杰律師
    錢仁杰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3 04:39
    回覆諮詢(18)、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3)

    1.支付命令應送達當事人始生效力,且不能送達外國地址或採公示送達,所以需要在國內實際合法送達對造,若聲請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准,卻無法送達,經法院發函限期命聲請人陳報對造戶籍,則聲請人可持法院函至戶政機關調閱對造戶籍謄本,以戶籍謄本為附件陳報法院,再行對戶籍地合法送達,若知悉對造有其他實際現居地,亦可一併陳報。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支付命令經修法後已不具備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僅具執行力,所以支付命令即使合法生效,仍有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3.存證信函僅為書面催告對造還款,按民法第129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故存證信函僅具請求中斷時效之效果。
    
    4.另按民法第130條之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中斷時效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仍會進行。
    
    5.即使沒有地址,但至少對造之身分號、年籍資料仍需事先取得,否則同名同姓之人過多,將無法特定債務人身分。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3 09:12
    回覆諮詢(19804)、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60)

    建議提供相關對話紀錄截圖與律師諮詢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3 11:31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對話紀錄內容是否足以聲請支付命令,建議提供給律師判斷,以利您聲請支付命令
  • 黃采薇律師
    黃采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3 15:00
    回覆諮詢(516)、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124)

    您好,
    如果對話紀錄足以證明有借貸關係存在,可以考慮聲請支付命令此一比較簡便的方式。否則就必須提起一般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1/13 17:44
    回覆諮詢(4135)、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建議是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民事訴訟,鑒於您之前已多次催討,再用存證信函對方也是置之不理的機會應該也是滿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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