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支付命令請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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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費採季繳。一承租戶積欠管理費從約4萬元。社區寄出存證信函後,約定分期付款並簽訂協議書,內容為109年7月開始以月繳方式分期償付,並同時繳交每月管理費約1500元,註明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但該承租戶僅繳交7、8月的分期及7、8月管理費後,9月、10月就沒有再繳交,幾經確認及提醒,還是沒有付。管委會預計聲請支付命令,請問~
1. 是否只能聲請106.9月~109.6月剩餘的欠費?
2. 9、10月管理費是否要另外寄存證信函來催繳?
3. 規約記載:「月繳交管理費,其收費為?元依戶數每月為單位收取費用,採季繳方式,一次繳交三個月」。依大樓條例第21條,9、10月是否已符合逾二期的條件?
5d4a1850用戶 發表於 2020/11/02 11:43

1 位律師回答

  • 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02 14:04
    回覆諮詢(459)、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93)

    感謝律師回答
    1.是
    2.不用
    3.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應係指按月分期繳納先前積欠之管理費,故一個月未繳納,即已逾1期
    以上說明謹供參考,細節可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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