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薪資及獎金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724 次瀏覽
因為我另一半正在美容業服務,因為他是在10/26進入公司服務,10月等於服務6天,若以基本薪資做計算(23800-勞健保)/31天*6天這樣才對,但公司卻說基本薪資22000(含全勤2000+津貼2400),他這六天的薪水是(22000-2000-2400)/31*6。
還有公司有保勞健保,但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受傷公司卻說不算是工傷,不會做給付。
1.想請問公司是否必須遵守基本薪資23800的部分,基本薪資是否包含獎金及津貼?或者是獎金及津貼必須另外加在基本薪資上?
2.勞健保部分這個樣子是合法嗎?
75702840用戶 發表於 2020/11/04 00:08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04 08:47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您可以先跟雇主反映此事,若仍無法解決,再看看是否要去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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