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後薪資可以低於基本時薪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738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在試用期還未滿的情況下被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因合約上有寫未滿試用期離職者時薪以100元算,績效獎金全數追回。 問題:我有三個問題想提問 1.想請問試用期解雇後薪資可以低於基本薪資嗎? 2.因為有簽合約,合約上有寫時薪以100元計算,此合約的計算方式是否違法? 3.若雇主不給付基本的薪資是否可以向勞工局舉報? 謝謝!!
事實經過: 我在試用期還未滿的情況下被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因合約上有寫未滿試用期離職者時薪以100元算,績效獎金全數追回。 問題:我有三個問題想提問 1.想請問試用期解雇後薪資可以低於基本薪資嗎? 2.因為有簽合約,合約上有寫時薪以100元計算,此合約的計算方式是否違法? 3.若雇主不給付基本的薪資是否可以向勞工局舉報? 謝謝!!
您好,簡要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要僱用勞工就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自然不可低於基本薪資。 2.薪資過低,應該調整至基本薪資。 3.可以舉報,但建議先溝通。 綜上所述,試用期間勞工之權益應與正職員工相同,不得任意以仍在試用期內為由,壓榨勞工之權益。 PS.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您好,該約定應屬無效,勞工薪資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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