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後薪資可以低於基本時薪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56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在試用期還未滿的情況下被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因合約上有寫未滿試用期離職者時薪以100元算,績效獎金全數追回。


問題:我有三個問題想提問
1.想請問試用期解雇後薪資可以低於基本薪資嗎?
2.因為有簽合約,合約上有寫時薪以100元計算,此合約的計算方式是否違法?
3.若雇主不給付基本的薪資是否可以向勞工局舉報?
謝謝!!
8a2d3345用戶 發表於 2020/11/13 02:47

4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3 07:11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簡要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要僱用勞工就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自然不可低於基本薪資。
    2.薪資過低,應該調整至基本薪資。
    3.可以舉報,但建議先溝通。
    
    綜上所述,試用期間勞工之權益應與正職員工相同,不得任意以仍在試用期內為由,壓榨勞工之權益。
    
    PS.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3 09:17
    回覆諮詢(19753)、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3)

    感謝律師回答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3 11:27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1.試用期不得低於最低基本薪資,違反勞基法基本薪資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2.試用期解雇員工,仍有有勞基法解雇事由,僅不適任事由可以較為寬容認定;
    3.未通過試用期,仍屬非自願離職,得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3 11:33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該約定應屬無效,勞工薪資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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