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假日加倍給付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525 次瀏覽
我是個工讀生,工作是排班計時,但是我在10/1及10/09都有上班,他說加倍薪水可以用休息日補上,這個算是正常的嗎
3bb585ea用戶 發表於 2020/11/18 15:59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8 18:2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原則上雇主要事先得到勞工之同意,始能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上班而另行補假(等同正常工作日出勤),否則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下列規定為是。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第2項)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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