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出勤紀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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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弟在此公司服務,2016~2019年中間公司完全無打卡制度與出勤紀錄,所有的加班依據都是以客戶簽收為主(但此有收費問題,所以客戶有要求最多只能寫2人,但通常都超過2以上),但每個月底都會交給經理審查詢問並簽名.
     2019年底公司有了打卡,但因客服關係不一定會回去辦公室,所以加班與夜班&假日班都是看客戶簽收單為主(還是會遇到卡再收錢2人的問題,第3人就沒什麼依據,但是也是得經理審核簽名才有加班費)

問題:這陣子離職了,前東家卻寄了存證信函說 我謊報加班與偽造文書
37f20a73用戶 發表於 2020/11/28 01:03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28 06:27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請不用過於擔心,並不是對方想告偽造文書等就能告成的,還是要提出相應之證據才行,且對方隨便亂提告,也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本人猜測可能是雇主不想負擔相應之資遣費等,才透過這種手段嚇唬您,使您不敢向對方請求(當然實際狀況為何,仍待探究)。
    
    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若您仍有疑問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PS.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第2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28 09:04
    回覆諮詢(19839)、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對方若無證據,無須理會,您可考慮向勞工局檢舉並申訴,具體細節可與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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