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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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資方於今年6月份簽訂聘用契約書(契約時效2020/8/1-2021/7/31),但因傷病需在家休養,休養期間都有提供給資方醫院的診斷證明(醫師建議休養),但資方已違反契約內容"聘僱期間罹患重病或感染其他法定傳染病,致無法從事工作,且無法於一個月內治癒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只以電子郵件告知,也沒有通知簽任何自願或是非自願離職文件,並將本人電子郵件帳號發完契約終止後即刪除本人帳號。(本人因氣胸住院開刀,再次復發,應非重病及法定傳染病,也LINE表明待恢復狀況良好,隨即返回工作單位)
想請問:
1. 契約正本明訂到2021/7/31為止,資方是否違反13條-59之規定之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2. 若以上違法屬實且資方不願意續聘,可否主張資方將剩下契約到期日之每月薪資算給本人?
3. 一年一聘約是否沒有資遣費?
4. 本人一年內病假已超過34天,除了超過的四天不給予支薪外,30天內的薪資是否應該也要算半薪?若資方不付30天內半薪,是否違法?
5.資方以合約內容"請假期間規定本人須自行尋找代班人員,若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無法找到代班人員,資方會自行安排代班人員。代班時數以每小時600元扣除當月薪水。如請假超過三天,薪資扣除則以天數計算,包含假日。" 本人為月薪制,這樣扣掉我11月份薪資,請問這樣扣薪是否有違法?
3bbca1d2用戶
發表於 2020/12/02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