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729 次瀏覽
本人與資方於今年6月份簽訂聘用契約書(契約時效2020/8/1-2021/7/31),但因傷病需在家休養,休養期間都有提供給資方醫院的診斷證明(醫師建議休養),但資方已違反契約內容"聘僱期間罹患重病或感染其他法定傳染病,致無法從事工作,且無法於一個月內治癒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只以電子郵件告知,也沒有通知簽任何自願或是非自願離職文件,並將本人電子郵件帳號發完契約終止後即刪除本人帳號。(本人因氣胸住院開刀,再次復發,應非重病及法定傳染病,也LINE表明待恢復狀況良好,隨即返回工作單位)

想請問:
1. 契約正本明訂到2021/7/31為止,資方是否違反13條-59之規定之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2. 若以上違法屬實且資方不願意續聘,可否主張資方將剩下契約到期日之每月薪資算給本人?
3. 一年一聘約是否沒有資遣費? 
4. 本人一年內病假已超過34天,除了超過的四天不給予支薪外,30天內的薪資是否應該也要算半薪?若資方不付30天內半薪,是否違法? 
5.資方以合約內容"請假期間規定本人須自行尋找代班人員,若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無法找到代班人員,資方會自行安排代班人員。代班時數以每小時600元扣除當月薪水。如請假超過三天,薪資扣除則以天數計算,包含假日。" 本人為月薪制,這樣扣掉我11月份薪資,請問這樣扣薪是否有違法?
3bbca1d2用戶 發表於 2020/12/02 21:16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2 21:21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02 23:45
    回覆諮詢(1981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2)

    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3 08:31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1.雙方雇用關係是否為一年一聘定期,建議可以看具體工作內容判斷;
    2.雇主終止契約應符合勞基法規定,不得恣意終止勞動契約;
    3.如果終止勞動契約違法,可以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期間所生薪資損失等;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