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承攬契約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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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甲方)
立契約人:
(以下稱乙方)
【第一條】承攬期間:
乙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承攬甲方 之工作。
【第二條】承攬工作內容:
一 乙方應依本契約書上之時間及地點,完成承攬之業務
二 乙方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以避免發生損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 產之事故 如遇有緊急事故,乙方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儘速通知甲方。
三 乙方除卻天氣及身體因素外需履行本契約書上之業務 如有違約 甲方有隨時解除契約之權利
【第三條】承攬工作地點:
【第四條】承攬工作時間:
乙方之工作時間須配合甲方生產業務所需, 原則上為每日晚上6:30 ~凌晨1:00 ,特殊情況時,則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
【第五條】承攬之報酬及給付方法:
雙方同意由甲方每月﹙或於工作完成時﹚依據當期實際工作數量給付勞務費報酬與乙方,工作數量之計價方式由甲方另訂之。
給付之方法係以現金或匯入甲方指定乙方設立之存款戶內。
【第六條】甲方就承攬工作之內容,應給予乙方必要之協助,包括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工具、材料或其他行為,但依其工作性質或習慣,須由乙方自行提供者,不在此限。甲方提供之工具、材料或技術資料只限使用於甲方之承攬工作,乙方不得轉做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之責,若有損害甲方權益時,乙方需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乙方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方完成承攬工作。乙方若因故意或過失而可歸責於自己之由致無法完成、逾期完成或工作有瑕疵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若工作之完成對甲方無利益,或瑕疵重大者,甲方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第九條】乙方完成之工作,應保證使其具備約定﹙即通常﹚之品質或效用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
【第十條】乙方於承攬期間內工作地點為本公司廠內時,若應工作需要必須增加其他工作人員時,需先向公司管理部門報備並提交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乙方及乙方另行增雇人員,承攬期間內若工作地點為本公司廠內時,應遵守公司之作業規定。
【第十二條】乙方於完成承攬工作時,甲方得視乙方工作配合情況,予以決定是否續約;甲方並無續約之義務。
【第十三條】乙方於承攬期間內,應自行投保勞、健保。
【第十四條】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適用民法承攬章節與其他相關法令。
【第十五條】雙方若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本契約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名 稱: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a213d37用戶
發表於 2019/09/04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