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能履行合意資遣內容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566 次瀏覽
原定跟公司簽定合意資遣,資遣費跟12月25日發薪日付清(有簽agreement),但由於公司內部個人出錯,沒申報這筆資遣費,所以12/25日無法付,要延至1月25日。
1)我最後離職日是12/31日,雖然在資遣30日內支付便無法違反勞基法,但agreement上指定是12月25日發薪日一同支付,請問我是否可以請公司履行承諾?
2)如公司一意孤行1月25日才支付,我是否能提告?
76cac468用戶 發表於 2020/12/30 14:56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30 15:10
    回覆諮詢(19569)、最佳解答(1503)、獲得感謝(5714)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履行協議,如公司置之不理,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01 09:27
    回覆諮詢(19569)、最佳解答(1503)、獲得感謝(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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