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天離職要求發薪水 雇主要告勞工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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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請問我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後來不習慣提離職 ,後來發薪日沒發薪水,我打電話跟對方要薪水 一開始對方主管主張,做兩天以上才會領薪水, 不會給我薪水
後來我說勞基法說做一天就能領薪說 ,後來他們才改口說他們發薪日是26算到25號我是8月26號做的要10月5號才會發薪水給我 ,後來我說口說無憑 要他在LINE上做承諾 留言說8/26號在此公司做的時數 對方說10月5號會發薪水給我 他LINE我,會把薪水會給我,但是要告我說我離職造成他們營業損失,主張他們公司有固定出勤人力安排,我離職沒去造成他們損失,已向公司回報,決定告我要求賠償,說我是求職蟑螂, 這種人很多, 都被他們提告而且都告成功求償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提前預告」、第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注意!三個月以下,沒有預告期間,勞工可以隨時告知隨即離職
勞工提出預告離職,雇主即應調整人力,指派人員辦理交接,核定勞工實際離職日期
招募新進人員是雇主自己的責任,不得以此為理由,扣留勞工離職
任何事業單位,只要有人離職,一定會造成人力不足,工作量增加,安撫員工是雇主的責任,與離職勞工無關






問題:
1.請問我依照規定未滿三個月內無需十日作預告 ,當天預告是否違法?
2.在勞基法規定內 ,合法離職情況下 ,雇主是否有權對我提出賠償?
6e7d2da6用戶 發表於 2019/09/07 09:00

1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7 11:58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依法院實務見解,工作未滿三個月並無須預告,如您已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不得以所述理由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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