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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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最近因為懷孕,雇主有刁難的行為,但是沒辦法找到確切證據,而且身體不允許我繼續上班,想自願離職,但是合約中有一條寫道:
本人同意離職前15天提出說明,經主管簽核且辦理職務交接後始可離職。如未經正常程序辦理核准者,屬擅離職守行為,依中華民國勞動部規範可不提供資遣費


問題:想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我怕老闆不讓我離職....
目前在職6個月
154a6174用戶 發表於 2021/01/13 14:28

2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3 15:00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勞基法規定,員工自願離職,雇主並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另如果工作六個月,員工得於10日前向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154a6174用戶
    發表於 2021/01/13 15:06
    那如果雇主告知沒有人做交接視同未經正常程序辦理核准,就不讓我離職呢?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3 15:09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原則上,只要符合勞基法規定預告離職即可;
    至於,雇主人力安排係屬雇主應承擔之風險,並非員工所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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