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自保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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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在
甲公司105年12月20日到職,
106年11月20日以公司內部整修為由
予以僱停,期間沒有發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約定薪資為22500元。
月休四天。 
且在職11個月間加班費
每小時僅120元(全部總和約255小時)
且在甲公司投保勞健保 以11100元
(部分工時投保)
三個月後經甲公司主管介紹
來到乙公司就職,
107年2月28日到107年6月30日
為正職人員
約定薪資為24500元,月休四日
107年7月1日到107年8月31日
為儲備幹部(代理乙公司主管缺)
約定薪資為27500元 
月休四日(7月)
月休六日(8月)
107年9月1日到109年5月31日為
兼職人員
且有在丙公司上班
107年10月5日到109年9月10日
(外縣市實際雇主是乙公司爸爸)
約定薪資為日薪950、時薪120元
109年6月起 至今為乙公司代理店長
約定薪資為30000元月休6日
109年12月起以公司虧損為由
發放「代班」工資與津貼
110年度1月領薪僅15400元

問題:
我要如何舉證請求公司發放
(甲和乙公司)
資遣費、
加班費、
特休未休、
勞健保提撥(以多報少)
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求的金額大約是多少錢?
2fa8af07用戶 發表於 2021/01/14 17:12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1/14 17:22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勞資報酬請求時效為兩年,就您所述部分金額可能已經罹於時效,建議先循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4 19:51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9)、獲得感謝(5758)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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