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薪資債權超過6個月的部分是否優於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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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積欠薪資 合約薪資每月7萬,因公司環保相關執照申請中,每月實領4萬,月差額三萬,公司合約中有提到環保證件通過正常營運後,才補足薪資差額,但公司取得環保證件後缺乏營運資金,進行歇業並解散,約3年薪資差額未受付,經取得債權證明,參與公司強制執行法拍的分配,公司法所得金額6千多萬,抵押債權2千多萬、 其他普通債權1億,法院近日寄來債權分配表,把我的債權列為普通債權,我該如何提異議,又工資債權按勞基法上的字義看起來只有6個月的薪資能與銀行抵押權優先分配,超過6個月的部分是否優於普通債權能優先受償,或是只能與普通債權平均分配
cef762ec用戶 發表於 2021/03/31 22:46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01 05:07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積欠工資6個月以內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未列優先受償分配,可就此部分提出異議。超過6個月的工資,只能依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4/01 08:26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9)、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是南部在地執業律師。6個月內積欠薪資有優先受償權,優於普通債權。超過部分則為普通債權,您可以聲明參與分配。如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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