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之計算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643 次瀏覽
我想詢問勞資糾紛的問題
我的工作是排休制的,一個月月休6天,每天工作9小時,薪資26000
時間為每天晚上9點至隔日早上6點
現在離職了要要求對方補齊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應排假的假表沒有填寫休假日或是例假日
試問若是2020.12月份我的假為3.8.13.14.23.30我應該以甚麼假去計算我的加班費
43e0f65f用戶 發表於 2021/04/01 14:29

1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01 15:53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有關六天假要怎麼認定係為例假日或休息日,可能需視您們雙方有無具體約定,或過去是否認定慣例等等,若無,原則上每四周應有四天例假日,則每月六天假應有四天認定為例假日,似較合理;又就您所列109.12所排假之日期而言,13.14連續休,似應以其中1日為休息日,另1日為例假日;3.8距離較近,似得以其中1日為例假日,另1日為休息日認定,併此敘明。然就上開意見僅為依您所述有限資料初步評估,若有疑義,您亦得主動向主管機關詢問(如勞動局),可能更有利於雙方協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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