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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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資方有兩個官司 第一個是特休未休未給付薪資及勞退高薪低報 已經判決勝訴 但資方只給付勞退的部分 特休未休10667元仍未給付 經我申請假執行後法院回覆資方無勞保 郵局存款不足1000元及非集保戶 法院扣不到他的錢給我 然後第二個官司經高院調節後 我願意以四萬元和解 庭上我也提出可否讓我抵扣第一次官司的10667元 但資方不願意 於是法官就以四萬元和解金和解 我的問題是 我若要請法院幫我將兩個官司的金額40000元-10667元=29333元當作我合併償還的金額 我該向法院提出哪一種書狀
c334ba61用戶 發表於 2021/04/28 02:43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8 04:5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建議看是否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主張將兩者抵銷,並以匯款註記的方式,將抵銷後的差額匯予對方,以免造成自己無法執行資方資產卻要完整償付資方和解金額的損失。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8 08:28
    回覆諮詢(19891)、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68)

    可以書寫陳報狀進去給法院,但如雙方已當庭達成和解,案件已終結,法院應不會幫您處理您的需求。
    建議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向資方表明計算及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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