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 其他 901 次瀏覽我與資方有兩個官司 第一個是特休未休未給付薪資及勞退高薪低報 已經判決勝訴 但資方只給付勞退的部分 特休未休10667元仍未給付 經我申請假執行後法院回覆資方無勞保 郵局存款不足1000元及非集保戶 法院扣不到他的錢給我 然後第二個官司經高院調節後 我願意以四萬元和解 庭上我也提出可否讓我抵扣第一次官司的10667元 但資方不願意 於是法官就以四萬元和解金和解 我的問題是 我若要請法院幫我將兩個官司的金額40000元-10667元=29333元當作我合併償還的金額 我該向法院提出哪一種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