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公特休假,資方規定及限制

勞資糾紛 其他 1825 次瀏覽
您好~
請問員工請假規定裡,資方可明訂以下規定嗎?
1.職級請假天數限制(例:工程師最多請連續天數5天、經理級最多請連續天數8天...等)
2.特休假不能請連續7天以上(含假日)

如將以上規定放在員工工作規定手冊中,這樣是否違法??

謝謝您的回覆
cda72177用戶 發表於 2019/10/05 09:19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01 14:33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因此,只要勞工有正當理由,即可依法請假,而特休原則上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僅能於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與勞工協商調整,故若雇主於員工工作規定手冊中為請假天數之限制,恐有無效之可能,惟仍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為專業法律建議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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