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勞工賠償制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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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公司要求於入職時簽訂同意書,其中有一項條款寫到若入職未滿一年即自行離職,需償付制服購置費用。因當月工資已發,故公司以事後追償的方式要求賠償,否則將無法完成後續離職程序且會進行法律程序。根據(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問題:1.請問我真的因為簽了這張同意書而要負擔這筆制服費用嗎?
2.我有可能可以上述解釋函及民法第247-1條來主張我不用負擔此筆費用嗎?
3.公司有可能會依哪一條法律對我進行法律程序?
80418728用戶 發表於 2021/06/03 01:19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6/03 09:00
    回覆諮詢(19766)、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好,原則上簽署後,您有義務賠償該筆費用,若有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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