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口頭約定,實際拿到的部分不符合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827 次瀏覽罪狀: 1.offer通知書不想給,強迫他給,但是裡面完全沒有提到薪資。 2.薪資分2次給,這樣勞工檢舉就不會出事。 3.強迫員工簽青年就讚,詐領國家輔助。 4.口頭約定薪資,發薪時故意少給或苛扣。 舉例:口頭約定5萬,發薪時只有拿到3萬。 理由:其他用獎金。 諮詢標題 面試後,offer通知書,完全沒有提到薪資,我說要5萬,老闆說 諮詢內容 過了試用期4.5萬,沒有過試用期之前4.3萬,結果收到薪資時,發現老闆用4萬來計算(已過試用期)。 薪資結構: 1.底薪24000 (勞健保924) 2.福利金100(當初面試完全沒提到) 3.剩餘為獎金 備註: 1.發生此問題後,以第一時間詢問會計,想詢問薪水的落差是不是有點大...,想要去檢舉老闆。高 薪低報,但是查看了錄取通知書,上面完全沒有提到當取錄取我的薪資。 請問該如何才能檢舉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