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迫簽本票,沒有簽名成功逃走但是收到存證信函要提告民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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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我於108年在某公司上班
因業務疏失,曾匯款六萬進其他客人的帳戶,公司一開始向我承諾我會向對方提出不法得利等告訴,但後來單獨約談我,強制遣散我,說提告太麻煩叫我自己告,並逼迫我簽下用九月份薪資抵押的本票,不讓我出去,我沒有簽下本票逃出去公司。
之後收到公司對我提出民法227條的存證信函。
備註1:當天我用Line傳訊息,要求必須支付我薪資,根據勞基法不得扣押員工薪資,不然勞工調解會再見。
備註2:當天因為害怕也去了警局,透過警方向對方告 妨礙自由,並且意外得知公司本來就是非法公司。
備註3:進公司前的工作契約,公司曾告知之前員工離職掏空公司,於是簽下了一份關於金額的合約,我沒有備份,忘了內容。
備註4:裡面有人業務疏失轉錯12萬,簽了本票每個月用薪資歸還,業務疏失幾乎天天發生。
備註5:我有本票的照片(本票應該已被銷毀)我有他們曾說本票不可讓我帶走的錄音檔(偷錄的)。
備註6:先前也有發生幾筆1000-5000的業務疏失,都是直接從薪資扣(有薪資證明)。
備註7:因為害怕所以勞工局沒有申請調解已經檢舉了。
備註8:公司沒有會計。
我想提問:
1、如果公司依民法227條對我提告,我能怎麼做勝算比較大?
2、告公司侵占罪,侵占我的薪水成立嗎?
謝謝你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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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09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