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攬國營企業勞務之員工契約
勞資糾紛 其他 581 次瀏覽請問各位律師 某國營企業長期以勞務承攬招標方式招商,承攬契約均為2年,而歷屆承攬商均以沿用前承攬商員工方式為之,繼續勞務承攬之工作,員工數約50人。 新得標廠商將改掛其公司名下之員工,稱該承攬工程具「特定性工作」性質,但卻改以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方式簽約,而一年將屆前1日,告知其中幾位員工無過錯之員工,以一年期定期契約到期為由,不予續聘,其餘40多位員工則再簽訂一年期定期契約,但公司早已完成另外招聘新人,以接替不續聘員工之職務。依勞基法第9條規定,只有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非繼續性工作」才能訂定定期契約。 1、承攬商與定作人簽訂2年勞務承攬合約,卻與員工簽訂1年之勞動契約,並早已另行招聘新人接替不續聘員工之職務,是否違反「非繼續性工作」才能訂定定期契約之規定? 2、遭不續聘之員工是否可主張「僱傭關係存續」,又或要求公司應恢復僱傭關係,至該勞務承攬合約2年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