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人數的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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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問題如下
根據以下三條法規:

●勞基法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細則第 22-1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勞基法細則第 37 條:
2.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問題:
倘若A公司的員工20人,B公司的員工15人,AB公司皆設落於同一個地址,且皆為同一個負責人(老板),根據以上勞基法的規定,那A或B公司的員工人數是否應以20+15=35人來計算呢?並且得按照勞基法第70條(僱用勞工人數30以上)來訂立工作規則?謝謝
631e5d78用戶 發表於 2021/10/09 21:01

2 位律師回答

  • 江赫驣律師
    江赫驣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0/30 14:36
    回覆諮詢(12)、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依據法院目前對於同一雇主之解釋,包括總機構、分支機構及同一負責人之不同法人之間在內。因此,AB公司確實應依照勞基法第70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5 14:39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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