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人數的計算問題
勞資糾紛 其他 670 次瀏覽您好~ 問題如下 根據以下三條法規: ●勞基法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細則第 22-1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勞基法細則第 37 條: 2.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問題: 倘若A公司的員工20人,B公司的員工15人,AB公司皆設落於同一個地址,且皆為同一個負責人(老板),根據以上勞基法的規定,那A或B公司的員工人數是否應以20+15=35人來計算呢?並且得按照勞基法第70條(僱用勞工人數30以上)來訂立工作規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