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法與公司合約與惡意被離職的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156 次瀏覽
當初進公司簽的合約是公司固定10號會發薪水,但是近三個月都延到月底才發,應該明顯違法勞基法第14條第5跟第6了吧,公司的解決方式則是發公文將我開除並且掛上不實的罪名,請問各位律師們,照樣我前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與觸犯誹謗和損壞名譽?  

第二:  同上,我能向前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書,並且要求他們蓋公司章嗎?
61b1fb3f用戶 發表於 2019/10/26 14:13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6 14:52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一、公司已違法。
    二、你可以依勞基法14條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主張公司開除行為違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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