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11-5的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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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台北市某家小公司任職電商行銷企劃半年後被資遣
2021年10月6日到職,2022年4月20日被告知將資遣我
老闆一開始是說因為實體通路營收的關係,整個大虧損,
而我所負責的電商通路也沒有明顯成長,所以得跟我結束合作,
最後表示認為我都來半年了,行銷的能力也沒有到達他預期。
由於老闆在農曆年前就發文透漏自己是貸款付薪水,其實公司沒賺錢,
後續又在4月初以能力不足為由,資遣待了兩年的同事,
對於老闆一直以能力不足在資遣同事這件事,我是有點疑惑的,
只是沒想到這件事情真的落到了我身上,所以我便要求開給我非自願離職。
在4/21收到非自願離職書的時候,我發現離職書上勾的資遣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也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當時我查詢了一下條款內容,遂請負責代老闆處理這些事的會計同事將紙本上改成11-4,
畢竟我覺得這對我來說是一個很嚴重的指控,我待了大半年才說我能力不足要資遣我?
為何貴司不承認是內部營收問題所以得縮編?
當時會計也同意幫我在紙本上變更成11-4,也有蓋上公司章,
但後來我去就業服務處的時候,
窗口告訴我線上資遣通報的理由是11-5,必須跟紙本是一致才行。
然而解決方法是:
1. 請公司發公文告知修改線上的資遣通報理由
2. 我去拿更正成11-5的非自願離職書
會計是希望我可以妥協,去拿離職書比較快,但我其實心裡是有點不太能接受的,
後來又發現網路上有說若要使用11-5為資遣原因,
在此前雇主必須有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
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我非常確定公司一直都沒有做這些事情,但有一張來三個月的時候要填寫的考核表,
而且聽之前的同事說,其實來三個月的人都會有考核,
但那個所謂的考核一直延到了今年4月初才進行,
在考核過程中,老闆也只是針對覺得營收不如預期這件事,
接著便指責覺得我身為行銷卻沒有做出可以拉高營業額的企劃,
後續也並未有任何想跟我討論他想朝什麼方向、怎麼做。
我想詢問的是關於11-5的條款,是否如網路上的文章所說:
1. 要使用前雇主必須要有一些績效改善計畫,執行過未果才可以此方式資遣員工?
2. 若我以此為由,請會計發公文把我的資遣通報理由改為11-4是否是可以的?
3. 若是會計不想改,我是否可以以雇主並未落實迴避解僱就以11-5資遣來提出訴訟?
在此,謝謝各位律師耐心地看完我這篇文章。
cff13189用戶
發表於 2022/04/25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