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合約是合法的嗎?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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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目前在某某英語補習班工作擔任櫃檯行政人員,簽了兩年合約,合約內容提到:
四、合約期間,甲方發現乙方無法勝任其工作時,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終止合約
五、乙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二個月前提出,經甲方同意後方能終止合約。
六、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職,就未滿任期乙方每月需按薪資二倍賠償甲方。
七、乙方因欲提前離職之故而不適任,經甲方勸導無效時,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按第六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我剛到職兩個月,在這段時間,是另一位比較資深的櫃台行政姐姐在帶我,教我工作詳細內容和運作以及我負責的工作,在這期間我沒有到外參加任何相關的培訓,第一天上班就是一邊接受培訓學習一邊工作,也沒有簽約金或是相關的補償費用。
最近我想要離職,但是如果我現在提離職的話,每個月要付兩倍的薪資給補習班,只要一想到有將近百萬的違約金要賠,我就很痛苦,難受到覺得自己得了憂鬱症,目前打算要去看心理醫生。
我想求助各位律師,請問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合法的嗎?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嗎?
如果我提前兩個月提出離職,是不是就不用賠償巨額的違約金?
請各位律師幫幫我!
80cb49db用戶
發表於 2022/05/03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