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單勾選與面談不符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326 次瀏覽
十月份我在休假當天被臨時召回公司,並為臨時開會為由,要求我們到辦公室進行資遣面談,在這期間無任何告誡與其他徵兆,並臨時對我們進行解僱,這期間公司突然要求我做工作上細節sop,我儘快完成後竟於我休假日當天告知我們已被解僱,理由是公司政策須做改變,要汰換人選,因已找到更適合勝任此工作之人員,並要我們勾選其他後簽名,後方表格由註明說明
當天這狀況太臨時,並無法了解這些相關法條,目前公司開出來的非自願離職單上是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確認無法勝任本職」,我非常無法接受,並與當時說法不一樣,我已在此工作六個月,中間因為試用期升正值期間也被拖延,目前我們若無法接受第五項勾選項目要進行勞資爭議協調,我是否要去就業服務中心先進行申請項目?因為現在也不知道該如何進行(但公司已匯資遣費),我確實可以完成工作上所有項目,造成個人能力有遭誣衊的感覺⋯⋯
a03fa308用戶 發表於 2019/11/06 06:10

1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6 15:07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公司不得隨便解雇勞工。
    
    法院認為,要雇主在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依您所述,雇主沒有預先告知,也沒有先給您為適當的工作調整,應該不符合解雇的最後手段性。
    
    另外,在解雇您之前,公司竟然還要您趕著做細節的工作,您顯然沒有「確不能勝任」工作的問題。
    
    建議可以向勞工工作地的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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