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單勾選與面談不符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326 次瀏覽十月份我在休假當天被臨時召回公司,並為臨時開會為由,要求我們到辦公室進行資遣面談,在這期間無任何告誡與其他徵兆,並臨時對我們進行解僱,這期間公司突然要求我做工作上細節sop,我儘快完成後竟於我休假日當天告知我們已被解僱,理由是公司政策須做改變,要汰換人選,因已找到更適合勝任此工作之人員,並要我們勾選其他後簽名,後方表格由註明說明 當天這狀況太臨時,並無法了解這些相關法條,目前公司開出來的非自願離職單上是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確認無法勝任本職」,我非常無法接受,並與當時說法不一樣,我已在此工作六個月,中間因為試用期升正值期間也被拖延,目前我們若無法接受第五項勾選項目要進行勞資爭議協調,我是否要去就業服務中心先進行申請項目?因為現在也不知道該如何進行(但公司已匯資遣費),我確實可以完成工作上所有項目,造成個人能力有遭誣衊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