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主管以三字經辱罵,終止勞動契約,能否向公司請求支付資遣費?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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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先前任職於某工程公司擔任工地監工一職,分別於今年4月及5月間,遭公司副理以三字經進行辱罵,又於今年7月時在公司開會時,與副理意見分歧,遭其咆哮、挑釁。
頓時覺得職業安全與身心都沒辦法得到安全保障,在眾目睽睽之下收到侵害,得到的僅有冷眼旁觀,因而向公司預告,於七月底離職。
本人於離職書中提到,副理自111.04月起,屢次以三字經辱罵,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2款辦理離職,感念公司栽培,故自111.07.05以口頭方式預告離職,自111.07.31起生效。
而於離職時,與人資提到資遣費時,人資竟以副理並非僱主代理人之由,回絕資遣費一事。
上揭事項,於今年8月向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申訴,最後竟以下列文字作為結案:公司立場不支持副理之行為,但有可能是工地文化或口頭禪而有口出惡言之行為,但否認係屬重大侮辱之行為,因雙方對於該法條之適用產生歧見,建議您依司法途徑處理,消弭雙方爭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日前,已至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向該副理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然至今日為止,對於公司處心積慮之規避,竟束手無策。
我有下列三個問題想詢問:
1.副理這角色,究竟符不符合僱主代理的角色?
2.目前已撰寫存證信函,是否僅剩此方式而已?
3.若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是否要委任律師?能否申請法扶律師?
48fb20ee用戶
發表於 2022/10/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