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陽台雨遮侵占到我所屬權利範圍
刑事犯罪
其他
1966 次瀏覽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姓王,小姐
事實經過:
鄰居於16年前在三樓陽台二次施工雨遮,有確定蓋超過分界線,起初有反應過,但礙於社區和諧沒再追究,現在鄰居要搬家了,前去要求拆除雨遮歸還我權利範圍,經過各種拖延說詞,後來寄了存證信函給鄰居要求恢復原狀,隔天就來拆除了,目前僅剩外觀磁磚/汙損/打洞部分尚未恢復原狀。另在社區公共場所手機開擴音向我方說每天亂丟垃圾並長蟲,剛好社區攝影機有拍到對方複數人圍觀/故意開擴音/說不實謠言,這有犯罪嗎?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於民國九十五年OOOO日起,台端座落台中市OOOOOOOOO房屋(下同),因四樓陽台二次施工雨遮及管路有逾越本人台中市OOOOOOOOOO房屋的四樓西側共用牆壁延伸至室外使用範圍。本人多次主動告知逾越使用權之事,台端並無任何動作。
台端於OOOOO年O月O日自行與鐵工師傅由自家到四樓現場勘查,本人即主動會同,台端自雇鐵工師傅主觀判斷同一建商連棟透天的分界以外牆柱體中心各持一半為分界,與法律認知分界係由共用牆中心各持一半延伸外牆相左。
經OO地政事務所鑑界員諮詢和房屋工程平面圖比對丈量後,確定有逾越並侵占本人房屋所屬範圍,將此事告知台端後,台端主張要另尋建築師勘查未果,本人認為由政府地政單位鑑界員判定公信力已足夠,此事已無爭議。台端口頭承諾如有逾越使用權利範圍即願意主動拆除,但台端又指出房屋賣出後由新買家主觀意願決定是否拆除侵占部分,本人認為說詞眾多反覆不定且並不合常理,且主張要求以書面承諾書為證,卻遭到台端拒絕。
本人要求台端於函到後七日內,主動聯繫本人協調後續事宜,並於函到後十五日內歸還侵佔房屋權利範圍且恢復原狀,施工時本人需在場,逾期,將追究一切法律責任並依法提起訴訟,特此通知,希勿自誤,俾免訟累。
問題:
1.我存證信函僅要求恢復原狀歸還所屬範圍,現在還能對其侵占十六年部分提出損害賠償嗎?還是會因為已經拆除雨遮抹除對方這部分該賠償的責任?
2.已拆除的雨遮目前還算是侵占罪?(有照片)
3.我現在能提出侵占罪/十六年損害賠償這樣正確嗎?
謝謝。
2d1fc749用戶
發表於 2022/10/25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