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遣員工讓員工喪失認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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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於過去良好工作表現獲得公司集團母公司認股權利,該認股權一旦離職就失效。公司母公司為海外上市公司。

本人去年10月寫email向公司提出認股申請,公司財務長及總經理終於同意在2023/01/06上午發出email同意認股申請,並請我找財務執行認股後續程序。

2023/01/06下午與總經理當面約談說要資遣我,因本人其實也想轉換跑道,所以也口頭回覆同意資遣並要求公司依照勞基法計算資遣費。

隨後去找財務email取得公司認股資訊包含公司海外帳戶及取得公司集團股數等資訊,匯款完成後提交匯款紀錄完成認股程序。

下班後台灣區總經理則請人資email寄出資遣通知1/6預告並說明1/9日為最後上班日。主要是公司頒布新政策不補班,所以才選定1/9號為最後上班日。

很明顯,公司想用資遣來規避我的認股申請,讓我喪失員工身份進一步失去認股權。

收到資遣通知後,公司將我的公司信箱等權限封鎖。

於是我於2023/01/07補班日到銀行進行電匯完成認股程序,在2023/01/09資遣會議前(還有員工身份)向財務提交匯款紀錄。

在2023/01/09資遣會議中,我提出認股的價差在過去認股視為績效獎金(過去認股合約有提到),又績效獎金應該視為工資需納入資遣費平均工資計算。當時認股以淨值計算,價差視為薪資所得,有繳所得稅。

當時人資與法務完全沒有準備我會那麼快執行認股,並請我隔日再進公司討論。

隔日2023/01/10人資口頭提出要我接受昨天不包含認股的資遣費接受走人或是公司收回資遣並執行績效改進計畫PIP,我本人口頭回復不接受兩個方案希望公司遵守當初約定計算正確資遣費。之後就都沒進公司。

2023/01/11財務email通知說有收到認股款項,但是用証交所股東需要註冊為由,要求我提供美金賬戶進行退款動作。本人則回覆不同意退款,請公司照合約執行認股程序。

後續我用私人信箱向公司請兩天謀職假+一天特休去詢問其他律師如何處理。(其實已經沒有員工身份了,但是第一次被資遣還是保守用email請假)

2023/01/13公司公告為年終獎金發放日,但是我在2023/01/13日檢查薪資帳戶沒有入帳,當初聘僱條件有寫到12+2個月的年薪薪資結構包含三節及年終。有詢問其他同事,皆有收到年終獎金。

後續公司就一直發信說我還是公司員工之前請假都不準,需要進公司進行勞務,持續發了兩天曠職通知(1/18 1/19)。但實際上身為軟體工程師權限都被封鎖其實也無法提供勞務。

同時我也回復公司沒有準時給付工資年終獎金,本人額外用email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終止勞雇契約。(其實也不需要)

雙方自此沒有交集。資方不想給股票,也不想給資遣費。勞方也沒進辦公室。

2023/01/19 薪資帳戶收到從公司轉入的薪資兩筆,約略為年終獎金及部分一月工資。2023/01/19同日,財務寄信說想把股款直接轉換成台幣到我薪資戶做退款動作,我回覆不同意。目前檢查薪資戶沒有收到認股股款。

目前本人所有合約,當初聘僱通知email(包含12+2薪資結構和ESOP員工認股計畫),同意認股事件email對話紀錄,資遣通知email,過去考績評等調薪,ESOP認股合約,薪資帳戶紀錄,都有備份。	

問題如下:

1. 請問現在是否僱傭關係還存在?

2. 如何主張公司積欠我股票?

3. 資遣費中的平均工資是否包含認股價差來計算?

4. 最後上班日1/9 前一天上班日為1/7同時也是我執行電匯認股的日期。
因為公司無視資遣預告期,那資遣預告工資是否能將認股價差納入計算? 最後上班日前一日為認股執行日,那前一天工資是否直接是月薪除以30加上認股價差來計算預告工資?

5. 後續是否只能走勞資調解及訴訟程序?建議動作為何?

想找律師做法律諮詢,歡迎律師報價回覆看法及聯絡資訊。希望找台北的律師。
f7d23171用戶 發表於 2023/01/20 18:08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1/20 18:40
    回覆諮詢(1981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2)

    您好
    1、雙方都合意資遣,僱傭關係已不存在
    2、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證明
    3、不含
    4、建議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本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3/01/20 20:04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本件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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