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中違約金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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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到現任公司面試,面試時主管口頭上告訴我,簽約需兩年,違約會罰6萬元。錄取後有一個禮拜考慮時間若不喜歡可不簽。

今年五月被錄取開始上班,上班第三天主管拿合約給我看說沒問題就簽名,當時我還在考慮。但我看到合約上寫的罰款規則 跟主管口頭告知的感覺好像不太一樣,就簽了  關於賠償的合約內容如下;

「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到職起,至110年5月21日止。若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申請。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未依預告期間辦妥離職手續逕行離職,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本公司得依法請求賠償違約金新台幣陸萬元整」

我解讀為是否表示,只要依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前提前提出離職,則不需要付違約金?
d20be76a用戶 發表於 2019/11/15 23:06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5 23:15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勞工離職原則上需依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雇主。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16 10:0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申請。
    2.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
    依契約約定要符合上開約定才不會構成違約,兩者都要具備,缺一不可。至於離職違約金是否有效或可否酌減違約金,則要依實際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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