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中違約金的賠償問題
勞資糾紛 其他 1362 次瀏覽今年四月到現任公司面試,面試時主管口頭上告訴我,簽約需兩年,違約會罰6萬元。錄取後有一個禮拜考慮時間若不喜歡可不簽。 今年五月被錄取開始上班,上班第三天主管拿合約給我看說沒問題就簽名,當時我還在考慮。但我看到合約上寫的罰款規則 跟主管口頭告知的感覺好像不太一樣,就簽了 關於賠償的合約內容如下; 「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到職起,至110年5月21日止。若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申請。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未依預告期間辦妥離職手續逕行離職,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本公司得依法請求賠償違約金新台幣陸萬元整」 我解讀為是否表示,只要依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前提前提出離職,則不需要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