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第三年簽一年約想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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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該公司已經超過兩年
在最新的案子開始前簽了一年的契約
途中離職必須賠償公司兩個月薪水
 
昨天11/19提了離職(新案子未滿三個月)人資建議我上班到明天11/21為最後一天
 
Q1:這樣的建議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6條提前預告天數
 
Q2:若於11/21離職是否會因造成公司損失反而被提告
 
Q3:離職預告要有文字紀錄還是口頭宣告也能成立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34766559用戶 發表於 2019/11/20 23:15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21 09:58
    回覆諮詢(1922)、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29)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依勞基法之規定,您提離職應於20日前預告,惟若雇主同意您提前離職,您即可提前離職,為避免離職後發生糾紛,建議您先取得雇主的書面同意為宜。
    2.是否會造成公司損失須視實際情況而定。
    3.口頭即可,但為避免爭議,還是有書面為證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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