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建物在共有土地被索討土地使用補償費
不動產.土地 其他 423 次瀏覽事實經過:持有的獨立建物位在持份1/2的共有土地上(出租使用中),另一位1/2持份人,近日寄存證信函索討土地使用補償費. 問題:(1)對方持有共有土地1/2的時間為2年半,現今索討的費用用5年計算,且費用遠超過我方5年租賃所得的一半,合理嗎?(2)若日後此建物不再出租或作任何使用,這樣仍需支付對方土地使用補償費嗎?(3)若這建物的樓頂被對方利用成堆方物品或通往他持有的出租建物通道,這樣對方是否也是需付土地使用補償費給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