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結案後,長期合作客戶不付款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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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內容
長期合作的客戶今年再次委託設計給我,由於是朋友介紹,也相信我不會亂報價,所以先前合作模式為結案後就會付款,也沒簽訂合約與確立金額,但過程中都有檔案、對話紀錄以及製作表單。
今年的他委託的設計項目比較多,一直從四月到九月都有在製作,依照先前的合作模式,雙方也是默契式結案結清(對方也沒主動說要先結清),所以最後累積的金額比較高。
以下為時間軸:
・10/21 列請款單請款
・11/6 對方才回覆需要跟會計、股東討論處理這個金額。(也有跟對方說,金額跟項目上有問題可以提出,討論處理)
・11/7 對方表示可以先支付總價的 1/4 金額,剩餘的 3/4 仍需要與公司內部討論。(有同步請對方抓一個內部討論完的日期)
・11/15 主動再與客戶聯繫支付款項,並提供分月支付方式給客戶選擇,客戶仍以需要與會計討論為由沒付款(先前答應的 1/4 款項,也尚未匯款)
・11/24 主動詢問客戶後續(無果)
・11/28 主動詢問客戶後續,客戶截圖與會計對話,表示先前沒有討論好金額就製作,所以仍需與會計討論處理金額。
・12/1 主動詢問客戶後續,請他壓日期回覆。(無果)
目前有先搜尋以下兩條相關法條,但對於沒有建立簽訂合約以及確立金額,不曉得是不是等同效力。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想詢問
1. 以上兩條法條對於沒有建立簽訂合約以及確立金額,會有等同效力嗎?
2. 若對方消極處理,除了寄存證信函,還有其他方法嗎?
3b9b987d用戶
發表於 2023/12/05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