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不實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159 次瀏覽
事實經過: 
Offer上寫明薪資30100/月
但實際月薪為27500,短缺的2600公司編列名目為節金累計三個月發一次,並於第一次領薪時要我們簽一張敘薪表。
表示若發節金時須在職。
主管又說因我未滿三個月離職,公司表示2600為獎金公司可以不發

問題:
1.若申訴能成功追回應得薪資嗎?
2.若無法追回是否可主張就業法第五條第二項讓該公司罰錢?
63f44623用戶 發表於 2019/12/12 20:28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13 07:2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工資應該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因您前公司的徵才廣告既然已寫明每月薪資為30100/月,則公司就應該確實核發該等薪資給您。
    2.至於在職期間始得請領未核實發給的部分,應該是屬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強制規定,而屬無效,應該還是可以跟公司請求該部分薪資。
    3.申訴的部分,您或許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向地方政府之社會局(處)申訴,請他們裁罰。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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