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和解書的效力範圍有多大?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333 次瀏覽你好,所謂的“斷尾條款”經常是“包山包海”,其中還註明要撤回對公司的一切檢舉,就算公司還有其它的違反事項,無論是那個行政單位。員工也要拋棄檢舉或申訴的權利。 所以,和解的概念是否等同於以下狀況 老板說:我把資遣等費用算給你,你不可以再去檢舉公司違反了那些國家法令 請教問題如下: 1-以上是民事約定,依“契約自由”的概念,只要勞資說好了,調解員就能寫上去,不管其效力能否凌駕國家法令? 2-刑事告訴也能事先拋棄嗎?高薪低報涉及詐欺,“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也能要員工放棄告訴權? 3-再請教,新聞經常報導有離職員工檢舉前公司,請問勞基法的時效性為多久,謝謝